东南大学财务处文件
校财字[2011]28号
东南大学代管款项管理办法(暂行)
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代管款项的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》的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代管款项主要指: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学校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。其中包括:
1、校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管的款项,如学会经费等。
2、校内各单位委托代管的党费、团费、学生会会费、校友活动费等。
凡属经营性收入、科研经费收入等性质的账款一律不得转入代管账款核算。
第三条 代管款项实行开户审批,按项目进行收支核算,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。在不违背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,根据委托单位及委托人的意愿使用经费。
第四条 代管款项的立项
1、凡需要学校代管账款的单位和个人,由委托单位、委托人(或代理人)提出书面申请(写明设立代管理由,经费主要来源,使用开支范围,项目审批负责人等),交财务处审批。
2、财务处根据代管账款的性质确定开具何种收据及管理费的计提比例。
3、经审批同意代管的款项到达我校后,委托人凭审批后的申请书和到款通知到财务处办理立项开户手续,设立代管经费项目。
4、同一项代管账款,如分次到款,仍纳入同项目核算管理。
第五条 代管款项的使用
1、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前提下,委托人有权支配其代管款项的合理使用。委托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,其纳税义务由委托单位承担。
2、代管款项的支出报销,必须严格执行东南大学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。
3、使用代管经费购买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,固定资产纳入学校或委托单位名下统一管理。
4、为保证各类代管款项的正常使用,防止赤字运行,学校对代管项目严格实行以收定支,不得透支使用。
第六条 代管款项的结项
1、代管账款的代管款使用期限原则上以任务为目的,年终结余款可以结转第二年继续使用。
2、代管账款使用期限结束后,委托单位及委托人应及时清理账目,注销代管经费本。代管款超过使用期限一年的,结余款退委托单位或按学校规定处理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财务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