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南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(暂行)

发布者:范扬发布时间:2012-03-07浏览次数:698

 

东南大学财务处文件

 

校财字[2011]29

 

 

东南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(暂行)

 

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   总则

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加强学校暂付款的管理,加速资金周转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,落实会计法规和经济责任制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  暂付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。主要包括购买设备、材料、资料等的预付款;零星基建、大修项目的预付款;个人因公出差预支的差旅费、个人预支的公费医疗医药费、因公出国批汇形成的暂付款;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借款等。

第二章 暂付款管理原则

第三条  公款公用原则。暂付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,因私借款一律不予借支。

第四条  预算控制原则。暂付款只能用于已列入预算项目的借支,未列入支出预算项目的暂付款原则上不予借支。

第五条  专款专用原则。办理借款应“一事一借”,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
第六条  及时清理及结算原则。各单位(项目)负责人对本单位(项目)的暂付款负有催报清理责任,财务部门应坚持“前款不清,后款不借”。

第三章 暂付款借款办理要求

第七条  暂付款借款办理手续

(一) 各单位申领暂付款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暂付款凭证(以下简称暂付款单)。第一联是存根联,交借款人保存;第二联是财务支出联,作为财务支出凭证;第三联是冲账联,由借款人报账时使用。

(二) 暂付款单上应写明借款日期、用途、金额、开支项目、付款方式、预计报账日期、收款单位名称、开户银行和账号、单位主管人(或项目负责人)、经办人、领款人,并加盖借款单位公章。暂付款单的各项内容应如实清楚填写,不得涂改。

(三) 借款人原则上是用款人,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时,应在用途栏注明用款人姓名。借款人如果是单位(项目)负责人的,其暂付款单必须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签字。

(四) 暂付款借款时,应遵守东南大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。预借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、材料费等暂付款,借款时需提供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,报销时提供合同原件。

(五) 财务处审核人员审核暂付款单所列各要素填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,审核暂付款支出的合规性和经费渠道。对于要素不齐全、资金不落实和超支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暂付款领用。

第八条  暂付款经办人员规定

(一) 各单位申领暂付款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教职工(临时用工人员、暂借人员、学生等不得领用暂付款)

(二) 学校在职人员调动(含校内调动及调离学校),必须办理暂付款未了款项的清理移交手续。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暂付款未清者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。若发生教职工离校尚有未报账暂付款的,由原项目经费审批人负责清账责任。

(三) 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,应按规定办理暂付款的报账手续。

第四章 暂付款冲账办理要求

第九条  暂付冲账办理手续

(一) 各单位所借暂付款必须按借款用途用款,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。报账内容与借款用途不符或所借款项未使用的,应提供书面说明,并经单位(项目)负责人签字,部门加盖公章。

(二) 若以转账方式办理暂付款业务,支票(汇款单)所列收款单位名称应与报账时的原始凭证(发票或收据)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。

(三) 科研项目结题时,应确定该科研项目所有暂付款全部核销完毕。

第十条  暂付款报账期限

(一) 国内差旅费借款,必须在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冲账。个人因公出国借款,应在回国后一周内核销外汇暂付。

(二) 各单位预付装修、维修改造等工程或材料进度款,必须持工程合同书,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,经审计处审签后方能办理预付款手续。所借暂付款应在工程完工验收、已出具审计决算报告书时予以冲销,凡暂付款未冲清的工程项目,不得支付工程尾款。

(三) 仪器设备及材料等货款费用借款,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报账;无合同约定的,须自借款日起两个月内结算冲账,国外货款结算报销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。如有特殊情况,可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适当延长,但最长不得超过当年或次年预算年度。

(四) 在职职工、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住院费借款,须至校医院院办审签后方可办理,借款人应严格按校公费医疗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,借款人出院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医疗报销,并结清其所有医疗费借款。

(五) 现金暂付款一般情况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冲销,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。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暂付款报销时限一般为一个月,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。

第五章 暂付款清理

第十一条  暂付款催报清理

(一) 财务处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,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。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、日常清理、定期清理。

(二) 财务处向各单位发放暂付款催报单或采用电话形式催报,各单位应积极协助财务处共同做好暂付款的催报工作。

(三) 校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,不得无故长期拖欠、占用学校资金。逾期未办理报账的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情况。

(四) 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。借款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造成暂付款长期不能冲销的,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;对因对方原因造成的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,并已尽追索义务的,在提供相关确信无法收回或核销的证明材料后,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后予以核销,但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,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予以协助。特别是对金额大的已核销的坏账,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,要积极追索。

第六章 制约措施

第十二条  现金暂付款未按规定期限冲销,经财务处催报,无正当理由不报账或返还的,财务处将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借款人名单,并冻结该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经费。

第十三条  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账的非现金暂付款,财务处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;暂停该项目经费使用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报账的,冻结该项目负责人的所有项目经费。

第十四条  涉及违规行为的,按照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五条  本办法未尽事宜,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,具体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 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,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 

财务处

20111219